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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武检察 • 这些“奇葩证明”不用再提交啦!
    时间:2023-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沈阳的王先生(化名)多年前曾遇到这样的“证明难”。当时父亲在近80岁的年纪过世后,留下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父亲的名字,作为独生子的王先生和母亲商量后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却在办理过程中被告知“必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王先生当时辗转多个部门,公证办理就卡在了“父亲父母的死亡证明”上。拿不出几十年前就已去世的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就无法将财产继承下来,这样的事情今后不会再发生了。

    记者日前从省司法厅获悉

    全省公证机构将对部分公证事项
    推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减少群众证明负担
    有效避免让群众提供“奇葩证明”

    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包括: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涉及财产关系的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以及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或通过其它部门协助核查方式获取,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二)申请人已提交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但材料之间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公证员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能推定出待证事实,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三)申请人在办理以下公证事项时,除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之外,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不能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或协助核查方式获取,或因时间久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当事人提供难度较大,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1.委托公证中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一般事务性委托公证(不涉及财产处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3.放弃继承权声明的亲属关系证明;

    4.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年满75周岁,当事人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根据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及已有证明材料,可以推定被继承人父母已死亡的事实;

    5.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子女在未成年时死亡,当事人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子女死亡证明;

    6.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未婚或未再婚证明;

    7.继承公证中,继承人独生子女证明;

    8.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继承人曾用名证明;

    9.小额继承中,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外的亲属关系证明;

    10.遗嘱继承中,办理遗嘱继承的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的事实;

    11.其他因客观条件限制或者调查核实成本过高,当事人难以提供证明材料证实有关信息,且为公证事项非主要关键证明材料,经公证机构评估认为该事项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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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武检察 • 这些“奇葩证明”不用再提交啦!

      2024-11-21

    沈阳的王先生(化名)多年前曾遇到这样的“证明难”。当时父亲在近80岁的年纪过世后,留下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父亲的名字,作为独生子的王先生和母亲商量后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却在办理过程中被告知“必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王先生当时辗转多个部门,公证办理就卡在了“父亲父母的死亡证明”上。拿不出几十年前就已去世的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就无法将财产继承下来,这样的事情今后不会再发生了。

    记者日前从省司法厅获悉

    全省公证机构将对部分公证事项
    推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减少群众证明负担
    有效避免让群众提供“奇葩证明”

    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包括: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涉及财产关系的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以及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或通过其它部门协助核查方式获取,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二)申请人已提交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但材料之间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公证员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能推定出待证事实,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三)申请人在办理以下公证事项时,除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之外,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不能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或协助核查方式获取,或因时间久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当事人提供难度较大,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1.委托公证中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一般事务性委托公证(不涉及财产处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3.放弃继承权声明的亲属关系证明;

    4.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年满75周岁,当事人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根据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及已有证明材料,可以推定被继承人父母已死亡的事实;

    5.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子女在未成年时死亡,当事人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子女死亡证明;

    6.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未婚或未再婚证明;

    7.继承公证中,继承人独生子女证明;

    8.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继承人曾用名证明;

    9.小额继承中,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外的亲属关系证明;

    10.遗嘱继承中,办理遗嘱继承的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的事实;

    11.其他因客观条件限制或者调查核实成本过高,当事人难以提供证明材料证实有关信息,且为公证事项非主要关键证明材料,经公证机构评估认为该事项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