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检察日报》03版刊登“完善诉前考察机制促轻罪案件办理提质增效”一文,内容如下:
完善诉前考察机制
促轻罪案件办理提质增效
随着我国犯罪结构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呈现增加趋势。轻罪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直接关系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进程、国家治理能力的成效提升。笔者认为,当前,对于轻罪案件嫌疑人,可以采用“诉前考察+志愿服务”的评估与矫正模式。一方面,通过轻罪案件嫌疑人在志愿服务中遵纪守法、积极肯干等表现,客观、量化评估轻罪案件嫌疑人的悔罪程度、再犯可能性、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通过志愿服务中的群众教育、群众监督、群众感化、群众帮扶的群众路线工作,更好地将轻罪案件嫌疑人,从“违法者”改造为“志愿者”。通过上述两方面,可以完善轻罪案件刑事检察与社会治理衔接机制。 通过能动检察发挥法治化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在轻罪案件中,以诉前考察为制度载体,以志愿服务为考察形式的“诉前考察+志愿服务”的评估与矫正模式,是一种值得探索的有益尝试。如何更好地践行检察担当、依法能动检察,做好轻罪案件嫌疑人的教育矫正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政治性的体现。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目前,对于轻罪案件嫌疑人占比逐步增加的情况,正是需要向“枫桥经验”学习“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治理、教育矫正方式,向“枫桥经验”学习降低社会对立面,为党执政争取更广泛群众基础的思维方式。
社会治理视角下“诉前考察+志愿服务”机制的实施。“诉前考察+志愿服务”机制,具有社会公益性,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认罪认罚环节中,增设“志愿服务”作为不起诉或判处缓刑的前置条件,是合情合理的。这不仅释放司法善意、减少社会矛盾,同时兼顾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建设。
笔者认为,在“诉前考察+志愿服务”机制开始实施的阶段,应当先从情节轻微可能被不起诉的轻罪案件嫌疑人着手。一方面,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轻罪案件嫌疑人,因其既没有被判处缓刑和罚金,又被不起诉,参加志愿服务的积极性较高,引导轻罪案件嫌疑人同意参加“诉前考察+志愿服务”的阻力较小。另一方面,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轻罪案件嫌疑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可以实现“平安不出事”的效果。
近日,《检察日报》03版刊登“完善诉前考察机制促轻罪案件办理提质增效”一文,内容如下:
完善诉前考察机制
促轻罪案件办理提质增效
随着我国犯罪结构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呈现增加趋势。轻罪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直接关系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进程、国家治理能力的成效提升。笔者认为,当前,对于轻罪案件嫌疑人,可以采用“诉前考察+志愿服务”的评估与矫正模式。一方面,通过轻罪案件嫌疑人在志愿服务中遵纪守法、积极肯干等表现,客观、量化评估轻罪案件嫌疑人的悔罪程度、再犯可能性、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通过志愿服务中的群众教育、群众监督、群众感化、群众帮扶的群众路线工作,更好地将轻罪案件嫌疑人,从“违法者”改造为“志愿者”。通过上述两方面,可以完善轻罪案件刑事检察与社会治理衔接机制。 通过能动检察发挥法治化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在轻罪案件中,以诉前考察为制度载体,以志愿服务为考察形式的“诉前考察+志愿服务”的评估与矫正模式,是一种值得探索的有益尝试。如何更好地践行检察担当、依法能动检察,做好轻罪案件嫌疑人的教育矫正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政治性的体现。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目前,对于轻罪案件嫌疑人占比逐步增加的情况,正是需要向“枫桥经验”学习“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治理、教育矫正方式,向“枫桥经验”学习降低社会对立面,为党执政争取更广泛群众基础的思维方式。
社会治理视角下“诉前考察+志愿服务”机制的实施。“诉前考察+志愿服务”机制,具有社会公益性,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认罪认罚环节中,增设“志愿服务”作为不起诉或判处缓刑的前置条件,是合情合理的。这不仅释放司法善意、减少社会矛盾,同时兼顾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建设。
笔者认为,在“诉前考察+志愿服务”机制开始实施的阶段,应当先从情节轻微可能被不起诉的轻罪案件嫌疑人着手。一方面,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轻罪案件嫌疑人,因其既没有被判处缓刑和罚金,又被不起诉,参加志愿服务的积极性较高,引导轻罪案件嫌疑人同意参加“诉前考察+志愿服务”的阻力较小。另一方面,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轻罪案件嫌疑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可以实现“平安不出事”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