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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市首例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依法宣判
    时间:2020-0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月18日上午,在阜新市拘留所内,进行了一场适用速裁程序的特殊庭审,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疫妨害公务罪的吴某提起公诉,彰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阜新市首例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妨害公务案,从立案侦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到审结仅用了12天。

    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驾车在途经彰武县大冷乡套力村执勤卡点时,拒绝配合执勤人员登记信息并从车上拿出砍刀抡砍执勤人员,执勤人员躲开后被告人仍持刀威胁、辱骂执勤人员,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公安机关于当日抓获归案。

    该案11日移送检察机关请捕后,市院和彰武院两级院“接力”办案,于13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14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检察长刘凤斌高度重视,亲自指导办案,员额检察官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审查案卷、分析案情、固定证据,检察官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于2月17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在办理该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件中,我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此案,严厉打击了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一线防控疫情工作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激励了一线防控人员的士气,为本县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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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市首例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依法宣判

      2024-11-21

    “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月18日上午,在阜新市拘留所内,进行了一场适用速裁程序的特殊庭审,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疫妨害公务罪的吴某提起公诉,彰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阜新市首例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妨害公务案,从立案侦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到审结仅用了12天。

    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驾车在途经彰武县大冷乡套力村执勤卡点时,拒绝配合执勤人员登记信息并从车上拿出砍刀抡砍执勤人员,执勤人员躲开后被告人仍持刀威胁、辱骂执勤人员,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公安机关于当日抓获归案。

    该案11日移送检察机关请捕后,市院和彰武院两级院“接力”办案,于13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14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检察长刘凤斌高度重视,亲自指导办案,员额检察官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审查案卷、分析案情、固定证据,检察官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于2月17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在办理该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件中,我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此案,严厉打击了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一线防控疫情工作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激励了一线防控人员的士气,为本县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