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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法定职责 我院对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开展监督
    时间:2020-05-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4月27日下午,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县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4月21日县公安机关决定在县内某宾馆对马某某、艾某某、牛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接到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文书后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并到执行现场检察监督。

    检察内容和方法包括:

    一书面检察

    查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给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制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信息,身体健康情况,被监视居住的时间、原因和期限等。

    二现场检察

    实地查看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情况,局室是否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现场检察执行人员是否在岗值班,依法履行监视管理等执行职责,预防被监视居住人自杀、逃跑等事故的设施是否完备、措施是否有效。

    调查核实

    检察人员了解被监视居住人是否被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以及必要的饮食、休息、疾病治疗等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调查了解执行人员与办案人员在指定居所的执行和办案活动是否合法。

    最后,依法告知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义务并制作谈话笔录。通过此次检察完善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措施,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建立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及时将监视居住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制度,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信息渠道畅通,依法维护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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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法定职责 我院对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开展监督

      2024-11-21

    2020年4月27日下午,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县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4月21日县公安机关决定在县内某宾馆对马某某、艾某某、牛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接到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文书后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并到执行现场检察监督。

    检察内容和方法包括:

    一书面检察

    查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给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制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信息,身体健康情况,被监视居住的时间、原因和期限等。

    二现场检察

    实地查看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情况,局室是否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现场检察执行人员是否在岗值班,依法履行监视管理等执行职责,预防被监视居住人自杀、逃跑等事故的设施是否完备、措施是否有效。

    调查核实

    检察人员了解被监视居住人是否被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以及必要的饮食、休息、疾病治疗等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调查了解执行人员与办案人员在指定居所的执行和办案活动是否合法。

    最后,依法告知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义务并制作谈话笔录。通过此次检察完善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措施,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建立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及时将监视居住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制度,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信息渠道畅通,依法维护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