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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武检察 • “小案”不小办,情系大民生
    时间:2023-04-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轻伤害案件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引发更大的恶性事件。如何依法妥善处理轻伤害案件?《检察日报·明镜周刊》选取山东、北京、浙江等地检察机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履职故事,以期提供借鉴,提升轻伤害案件办理质效,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

    开放式办案

    解开邻里“疙瘩”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办理的一件邻里矛盾引发的轻伤害犯罪案件,入选了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借助多方力量,秉持公开、兼听、共促的司法理念,一步步化解双方心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卢某家的前门对着孙某家的后门,中间隔了一条小路,两家人祖辈就是前后门邻居。但卢某以孙某家中作坊生产有噪音、影响自己生活为由,经常与孙某发生争吵。“村里也调解过,环保局也来查过,噪声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他还是揪着不放,一见面就要吵。”孙某对卢某的行为表示无奈,双方积怨越来越深。


    2019年11月26日上午,孙某从外面回来路过卢某家门口时又被卢某拦住,双方争吵几句后,年轻力壮的卢某开始殴打孙某,古稀之年的孙某虽也还手但敌不过卢某,倒在了地上。孙某被家人送医就诊,经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卢某承认打人,但辩解他打完要离开时,孙某又伙同两个兄弟殴打他,他出于防卫目的才将孙某推倒致其受伤。而孙某则拒绝接受任何调解和赔偿,希望从严惩处。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以卢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慈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针对卢某的辩解,协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补充了现场所有目击人员的证言,特别是无利益关系的第三人证言。经补充侦查,确定卢某的辩解不成立,孙某两个兄弟并未参与殴打卢某,不存在卢某辩解的防卫情形。但如果就这样起诉,卢某不愿认罪,孙某得不到赔偿,“疙瘩”未解,又怎能真正从源头解决问题?


    “当时《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刚出台,规定可探索证据开示。我就想到以证据开示的方式让卢某自愿认罪。”检察官介绍。为此,检察官召集卢某及其辩护人、孙某、侦查人员,对关于卢某是否属于防卫的相关证据予以开示。在证据面前,卢某承认自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愿意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对他才是最有利的,这次证据开示其实就是检察机关给卢某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卢某的辩护人也表示没有异议。


    卢某当着孙某的面自愿认罪,并希望孙某接受赔偿。但孙某却一直不松口,坚持要求严惩。


    检察官走访了村委会,找到双方共同的朋友出面调解。最终,孙某同意接受赔偿,但前提是要确保卢某不再故意找事。为此,慈溪市检察院在村委会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侦查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意见,卢某在听证会上当场书面承诺不再与孙某起冲突,愿意赔偿孙某的医疗费和各项损失,孙某也表示愿意谅解。最终,卢某赔偿孙某11.3万元,双方签署和解协议。

    2020年4月7日,慈溪市检察院对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多年的邻里矛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抚平的,我们必须要通过社会协同共治的方式,借助多方力量督促双方今后和平共处。”检察官介绍,为确保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效果,不起诉公开宣告会再一次开进了村委会。


    在村委会干部、卢某及其亲属、孙某、村民代表等参与下,检察官宣告了对卢某不起诉的决定,同时阐述了案件的事实、性质,并重点宣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的规定,以及作不起诉的理由,对卢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双方均表示以后会理智做事,维护和谐邻里关系。

    口头认罪认罚

    不是从宽“通行证”

    “没想到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能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看来,‘小案’不能小看,‘小案’关乎大民生,越是群众身边的‘小案’越得办精、办细、办出亮点。”3月27日,在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组织的一季度案件质量分析研判会上,谈起检察官张红蕾办理的石某故意伤害案时,检察官孟庆秀感慨道。


    2021年1月2日凌晨1点,家住沂南县某村的独居老人汪某在睡梦中听见门外有声响,摸索着起床查看,又听见屋门门锁被撞击的声音。情急之下,汪某用身体顶住屋门,大喊:“是谁,干什么的?”对方没回答,反而越发用力推门,门被推开的瞬间,汪某被推倒在地,汪某这才看清来人是女儿的前男友石某。石某没理会躺倒在地上的汪某,径直进入卧室翻找了一会儿,之后便气呼呼地离开了。


    原来,2019年8月,汪某的女儿朱某与石某恋爱,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案发前一个月,二人分手。石某多次打电话、发微信纠缠朱某,被朱某拉黑。石某不甘心,遂伺机趁夜深人静之际翻墙进入朱某家中,不料只有朱某的母亲汪某一人在家。


    石某走后,从地上爬起来的汪某顿感右手手腕疼痛难忍,自行贴了几次膏药未见好转,后去医院检查,才知道右手桡骨远端骨折。此后几天,老人由朱某陪同住院治疗,气愤的朱某打电话问石某,要求他给个说法,谁知石某只承认是自己所为,就是不来看望老人,朱某遂报警。


    听闻朱某报了警,石某感觉复合无望,便决定“气气朱某”。2021年1月26日晚,石某又翻墙进入朱某家中,发现家中无人后,将朱某的衣服等物品拿走,后将物品丢弃。


    2021年3月26日,经鉴定,汪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1日,公安机关以石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官张红蕾经详细审阅案卷发现,在石某撞门前,汪某已言语制止,石某在明知推不动门是因汪某用身体顶挡的情况下,仍采取冲撞方式将门撞开,导致汪某被撞倒地。石某主观上对汪某受伤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而石某第二次进入朱某家中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

    石某到案后虽口头表示认罪认罚,但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认为其缺乏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且有再犯可能,遂对石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案件的事实、性质与情节,对石某提起公诉。2021年9月2日,沂南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针对判决后石某对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予履行、被害人一直未获得赔偿的情况,我们通过到汪某居住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认为汪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交控申部门。”沂南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郭祥勤介绍说,2022年4月,该院向汪某发放5000元司法救助金,缓解了汪某的困境。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我们始终秉持‘小案件大民生’理念,依法能动履职,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该院副检察长张洪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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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武检察 • “小案”不小办,情系大民生

      2024-11-2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轻伤害案件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引发更大的恶性事件。如何依法妥善处理轻伤害案件?《检察日报·明镜周刊》选取山东、北京、浙江等地检察机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履职故事,以期提供借鉴,提升轻伤害案件办理质效,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

    开放式办案

    解开邻里“疙瘩”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办理的一件邻里矛盾引发的轻伤害犯罪案件,入选了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借助多方力量,秉持公开、兼听、共促的司法理念,一步步化解双方心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卢某家的前门对着孙某家的后门,中间隔了一条小路,两家人祖辈就是前后门邻居。但卢某以孙某家中作坊生产有噪音、影响自己生活为由,经常与孙某发生争吵。“村里也调解过,环保局也来查过,噪声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他还是揪着不放,一见面就要吵。”孙某对卢某的行为表示无奈,双方积怨越来越深。


    2019年11月26日上午,孙某从外面回来路过卢某家门口时又被卢某拦住,双方争吵几句后,年轻力壮的卢某开始殴打孙某,古稀之年的孙某虽也还手但敌不过卢某,倒在了地上。孙某被家人送医就诊,经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卢某承认打人,但辩解他打完要离开时,孙某又伙同两个兄弟殴打他,他出于防卫目的才将孙某推倒致其受伤。而孙某则拒绝接受任何调解和赔偿,希望从严惩处。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以卢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慈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针对卢某的辩解,协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补充了现场所有目击人员的证言,特别是无利益关系的第三人证言。经补充侦查,确定卢某的辩解不成立,孙某两个兄弟并未参与殴打卢某,不存在卢某辩解的防卫情形。但如果就这样起诉,卢某不愿认罪,孙某得不到赔偿,“疙瘩”未解,又怎能真正从源头解决问题?


    “当时《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刚出台,规定可探索证据开示。我就想到以证据开示的方式让卢某自愿认罪。”检察官介绍。为此,检察官召集卢某及其辩护人、孙某、侦查人员,对关于卢某是否属于防卫的相关证据予以开示。在证据面前,卢某承认自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愿意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对他才是最有利的,这次证据开示其实就是检察机关给卢某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卢某的辩护人也表示没有异议。


    卢某当着孙某的面自愿认罪,并希望孙某接受赔偿。但孙某却一直不松口,坚持要求严惩。


    检察官走访了村委会,找到双方共同的朋友出面调解。最终,孙某同意接受赔偿,但前提是要确保卢某不再故意找事。为此,慈溪市检察院在村委会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侦查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意见,卢某在听证会上当场书面承诺不再与孙某起冲突,愿意赔偿孙某的医疗费和各项损失,孙某也表示愿意谅解。最终,卢某赔偿孙某11.3万元,双方签署和解协议。

    2020年4月7日,慈溪市检察院对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多年的邻里矛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抚平的,我们必须要通过社会协同共治的方式,借助多方力量督促双方今后和平共处。”检察官介绍,为确保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效果,不起诉公开宣告会再一次开进了村委会。


    在村委会干部、卢某及其亲属、孙某、村民代表等参与下,检察官宣告了对卢某不起诉的决定,同时阐述了案件的事实、性质,并重点宣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的规定,以及作不起诉的理由,对卢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双方均表示以后会理智做事,维护和谐邻里关系。

    口头认罪认罚

    不是从宽“通行证”

    “没想到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能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看来,‘小案’不能小看,‘小案’关乎大民生,越是群众身边的‘小案’越得办精、办细、办出亮点。”3月27日,在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组织的一季度案件质量分析研判会上,谈起检察官张红蕾办理的石某故意伤害案时,检察官孟庆秀感慨道。


    2021年1月2日凌晨1点,家住沂南县某村的独居老人汪某在睡梦中听见门外有声响,摸索着起床查看,又听见屋门门锁被撞击的声音。情急之下,汪某用身体顶住屋门,大喊:“是谁,干什么的?”对方没回答,反而越发用力推门,门被推开的瞬间,汪某被推倒在地,汪某这才看清来人是女儿的前男友石某。石某没理会躺倒在地上的汪某,径直进入卧室翻找了一会儿,之后便气呼呼地离开了。


    原来,2019年8月,汪某的女儿朱某与石某恋爱,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案发前一个月,二人分手。石某多次打电话、发微信纠缠朱某,被朱某拉黑。石某不甘心,遂伺机趁夜深人静之际翻墙进入朱某家中,不料只有朱某的母亲汪某一人在家。


    石某走后,从地上爬起来的汪某顿感右手手腕疼痛难忍,自行贴了几次膏药未见好转,后去医院检查,才知道右手桡骨远端骨折。此后几天,老人由朱某陪同住院治疗,气愤的朱某打电话问石某,要求他给个说法,谁知石某只承认是自己所为,就是不来看望老人,朱某遂报警。


    听闻朱某报了警,石某感觉复合无望,便决定“气气朱某”。2021年1月26日晚,石某又翻墙进入朱某家中,发现家中无人后,将朱某的衣服等物品拿走,后将物品丢弃。


    2021年3月26日,经鉴定,汪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1日,公安机关以石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官张红蕾经详细审阅案卷发现,在石某撞门前,汪某已言语制止,石某在明知推不动门是因汪某用身体顶挡的情况下,仍采取冲撞方式将门撞开,导致汪某被撞倒地。石某主观上对汪某受伤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而石某第二次进入朱某家中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

    石某到案后虽口头表示认罪认罚,但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认为其缺乏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且有再犯可能,遂对石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案件的事实、性质与情节,对石某提起公诉。2021年9月2日,沂南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针对判决后石某对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予履行、被害人一直未获得赔偿的情况,我们通过到汪某居住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认为汪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交控申部门。”沂南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郭祥勤介绍说,2022年4月,该院向汪某发放5000元司法救助金,缓解了汪某的困境。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我们始终秉持‘小案件大民生’理念,依法能动履职,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该院副检察长张洪峰表示。